這要看具體情況,1、如果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隻會給予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多十五天,并罰不會超過20天,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确定的拘留期滿時,就可以從看守所出來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别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如果涉嫌犯罪,在看完所關的時間,包括刑事拘留期限+逮捕後的偵察羁押期限+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如果沒有判刑或是判決有罪、但判緩刑的,就可以放出來了。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2)逮捕後的偵察羁押期限:一般是二個月,複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
(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綜上,如果不是特别嚴重的刑事案件,走完了全部程序最後法院沒有定罪刑、或是确定有罪但判緩刑的,一般會在看守所關五、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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