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問責制度是指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緻事态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将對黨政領導幹部實施責任追究的制度。
是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強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政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更好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并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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