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
(一)未經授權,在生産、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僞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識、特殊标志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識、特殊标志;
(三)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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