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明确規定,銷售收人的人賬時間是企業在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 或取得所取價款憑據時。但有些企業為達到某種目的,如為減少或擴大承包期的 經濟效益、逃稅、偷稅、推遲納稅時間等,人為地改變銷售收人人賬時間,以調 節當期損益,違反了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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