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身份證辦理好之後,去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所以舊的身份證不論是否過期,在領取新證後是不能使用的,在領取新證之前,如果舊的身份證在效期内是可以使用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有關規定,在新身份證辦理期間,舊身份證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但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除外。
第十一條規定: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丢失的,應當申請補領。”可見,隻有領到新證時,才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因此,如果舊證已過有效期,新證尚未辦理完畢,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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