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立案後撤案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如沒有犯罪事實的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等。對于進入司法公訴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請撤訴。對于民事責任部分,雙方通過調解達成諒解的,可作為量刑的酌定從輕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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