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由此可見,債務人失蹤這一法律事實并不必然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消亡,債務人所欠債務可以由他的财産代管人從其财産中給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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