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的退還,要看雙方具體的約定,或給付人的違約是否給收受方造成損失來決定是否應該退還訂金。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被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它隻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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