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标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标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标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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