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内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産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于合同而産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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