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準入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市内六區、環城四區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條件且尚未租賃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領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者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且房屋租賃期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區、環城四區非農業戶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萬元(含)以下、人均财産11萬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滿18周歲及以上單人戶)。
調整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适時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市國土房管局依據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情況,指導區房管局調控受理申請人範圍和數量。
外地來津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确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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