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是解決涉嫌犯罪的主體與國家之間刑法上的糾紛的一種專門活動。刑事審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序。包括死刑複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确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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