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對虛假發貨店鋪進行警告的,不會對店鋪采取限制措施,當次也不會累計違規次數。接到警告通知的商家應及時排查店鋪運營中的問題,做好發貨管理工作,并注意督促快遞供應商提高服務時效并及時更新物流信息,避免再次出現發貨問題。
《反不正當競争法》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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