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實施标準:按照上年度企業及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實施返還;符合條件的去産能企業返還額度為上年度企業及職工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70%。
2、申請返還企業需同時具備的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滿12個月以上(先繳後返原則);
(2)企業制定了穩定就業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實施期限内不裁員或少裁員的書面承諾(即承諾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不裁員或少裁員);
(3)上年度企業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占上年度企業平均參保職工人數的比例不高于4.2%;
(4)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且不在發改、生态環境等部門公布的黑名單内。
3、注意:這裡返還的是失業保險金而非失業費,失業保險金的額度一般要遠大于失業保險費,即獲得失業保險金返還的額度要遠大于獲得失業保險費返還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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