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内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内不得轉讓。
3、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4、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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