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車身顔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未在十天内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後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複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7條,除本規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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