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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組織賣淫案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26 18:32:57

近期組織賣淫案(使用微信群組織賣淫)1

租賃固定場所使用微信群招嫖 犯組織賣淫罪被判刑

萍鄉法院網訊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在賓館内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案,以組織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近期組織賣淫案(使用微信群組織賣淫)2

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5月31日,張某組織賣淫女姚某、劉某等人在萍鄉市區某大酒店内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并聘請鄒某協助其組織賣淫。張某負責對賣淫女進行日常管理,設置賣淫服務項目及價格,設定嫖資分成比例,建立出租車司機“生意人群”和“正能量人群”微信群進行招嫖。每日在某大酒店開好不固定的房間供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提供賣淫所需物品,安排嫖客挑選賣淫女,介紹服務項目、服務流程及收費标準,收取嫖資、與賣淫女結算分成。對介紹嫖客到該賣淫場所的出租車司機給與提成。鄒某負責每日為張某及賣淫女建立微信群,溝通協調賣淫嫖娼事項,在酒店一樓大廳接待嫖客,并在公安機關進行檢查時為張某通風報信。

近期組織賣淫案(使用微信群組織賣淫)3

張某組織賣淫女提供全套“莞式服務”,服務價格為450元至800元不等,賣淫女和出租車司機分别從中抽取提成。該賣淫場所每月違法所得4萬餘元。2018年5月31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某大酒店将張某、鄒某抓獲歸案,同時在現場抓獲多名賣淫人員及嫖娼人員。

近期組織賣淫案(使用微信群組織賣淫)4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租賃固定場所,糾集、管理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鄒某明知被告人張某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行為而為其充當接待人、望風者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二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近期組織賣淫案(使用微信群組織賣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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