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範圍是:
1、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義務機關應支付賠償金;
2、侵犯生命健康權的,其賠償範圍是: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複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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