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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