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面積按照如下規則計算:
1、建築物和構築物以牆外包為界,接拼的以牆中或柱中為界。
2、挑出的陽台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築。
3、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産權的建築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餘為共用面積。
4、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實行貨币補償的,貨币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計算公式分别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内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别計算合并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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