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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