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有以下構成要件:
1、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人實施脅迫行為;
3、脅迫不法;
4、受脅迫人陷于恐懼,且其恐懼與脅迫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5、受脅迫人基于恐慎而訂立合同,且該締約行為緻使其自身利益受損失,顯失公平。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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