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海網
◆張女士男朋友給她買的布偶貓,到家第二天就開始精神狀态不好
台海網9月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朱黃 鄭麗金 文/圖)近日,多位市民打進導報熱線反映,在集美某寵物店購買的寵物貓,回家後不久就出現貓瘟症狀,并在短期内死亡。在這家店買的多隻小貓,回家後為什麼都得了貓瘟?店裡是否存在寵物傳染病源?如何确保消費者的權益?導報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1 小貓到家僅數天,查出貓瘟後死亡
5月20日,張女士的男朋友在閑魚App上看到集美一家寵物店有售賣寵物貓,為了給張女士一個驚喜,當天就到這家寵物店花費1200元購買了一隻布偶貓。張女士男朋友說:“購買時,店家跟我說打了疫苗,但是沒有給疫苗本,也沒有給健康證。”
張女士說,小貓到家第二天,就不怎麼吃飯,精神狀态也不好,“我們也是第一次養貓,當時我們猜想可能是小貓到了新環境不适應,問了店家,店家也這樣說,我們就沒太在意”。
“後來小貓的精神狀态越來越不好,我們覺得情況不對勁,5月23日晚趕緊帶小貓到寵物醫院檢查。”張女士說,檢查結果顯示,小貓患有貓瘟和貓冠狀傳染病,由于貓瘟的傳染性極強,寵物醫院不接收治療。情急之下,張女士和她男朋友連夜把小貓送到石獅一家寵物醫院治療。
檢查出小貓患有貓瘟和貓冠狀傳染病後,張女士就聯系店家讨要說法。“店家說貓瘟有潛伏期,要爆發他們也沒辦法,治療是不可能的,有問題就半價換貓。”張女士說,他們自己花費了2000多元給小貓治療,但還是沒救回,5月26日上午小貓便死亡了。
2 在這家店買貓,多位市民有類似遭遇
店家的說法讓張女士難以接受。張女士提供的買貓合同上雙方約定:“因本店所售是活體寵物,客戶在購買0天内發現購買的(幼貓)有:貓瘟等症狀,請及時聯系本店售後,本店承諾0天内發現以上情況本店可以更換同等價格幼貓。”合同最後還手寫添加了一條:“十天内有問題半價換貓,活體不退錢。”
後來,張女士了解到,在這家寵物店遇到和她一樣情況的人不在少數,貓友們還自發成立過有十餘人的維權群。其他貓友的情況大都和張女士類似:通過閑魚App了解到這家寵物店并購買寵物貓,寵物貓的品種不盡相同,但都是帶回家沒幾天就出現生病的情況。
今年1月17日,市民王女士和男友在這家寵物店買了一隻銀漸層貓。“小貓帶回家後第三天就出現拉肚子、拉血、嘔吐的情況,1月24日我們帶小貓去醫院檢查,發現患有貓瘟,當天我們就聯系店家,店家說拿過去給他們看,我們就把小貓留在了他店裡。1月26日,店家告訴我小貓死了,我們要求退一半的錢,店家直接說退不了。”王女士說,現在她和男友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另一位市民王先生5月14日在這家寵物店購買了一隻美短貓。王先生說,5月18日小貓出現拉肚子症狀就帶到醫院檢查,在5月19日淩晨檢測出貓瘟,“當天淩晨我就聯系了店家,但是店家跟我說放棄,直接處理掉”。5月20日,小貓死了。王先生表示:“一個兩個人有可能是概率問題,但是十幾人都這樣,就可能是店家有問題了,而且貓瘟是貓類的嚴重傳染病,有2-9天的潛伏期,我5月19日告知店家我買的那隻貓患有貓瘟,但是店家沒有做任何處理措施,5月20日還繼續賣貓給張女士男友。”
3 店家回應:隻能說算他們運氣不好
就此,導報記者聯系到這家寵物店老闆藍先生。藍先生表示:“貓是活體,不生病是不可能的,這些貓在我們店裡都好好的,到他們家以後,出現應激反應,我們也沒辦法,在購買的時候,我們也講得一清二楚,有簽協議,十天之内出現問題半價換貓,當時如果覺得這個協議不合理是可以不買的,既然買了,回去出現問題,就應該遵守合約。”
為什麼消費者在店内購買的貓到家後檢測出了貓瘟?店裡小貓的繁育渠道和生活環境,是否存在動物病毒傳染源?藍先生說:“每一隻貓到我們手上,我們都會經過檢測,檢測沒有問題才會進店,貓瘟有潛伏期,沒有爆發之前,我們也不知道有貓瘟,不是每隻貓都能得這種病,一些客人購買的貓應激反應爆發出來,隻能說算他們運氣不好。”
當導報記者詢問為什麼沒有向消費者提供疫苗本時,藍先生稱:“這些貓的疫苗都是供貨商自己在網上買疫苗打的,自己打的疫苗是沒有疫苗本的。”對于王先生質疑的“出現貓瘟後還繼續售賣”,藍先生表示:“貓是到他家後出現問題的,不等于我們店裡的貓就有問題,我們店裡的貓沒有問題,我們不可能不賣。”
律師說法
活體商品未檢疫 商家承擔相應責任
由于寵物健康保障期的長短沒有明确的行業規範,常常由店家說了算。加上寵物是活物,生病、染病具有不可控性。商家定的合同條款究竟合不合理,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權益?
福建典格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毅彬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1年審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寵物店負責人作為出賣人,對交付的買賣标的物的質量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與普通貨物買賣有别的是,活體動物買賣的經營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體動物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履行檢疫義務。銷售商品應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林律師認為,該事件給廣大“鏟屎官”提了個醒,在購買新寵物時應要求對方按照正規流程對交易動物進行檢疫并出示相關證件,以此保證交易動物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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