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條規定,被告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照刑法規定符合适用死刑條件,具有從嚴處罰情節,且無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适用死刑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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