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商标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調解。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3、給予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标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标标識;
(3)消除現在商标上的侵權商标;
(4)收邀直接專門用于商标侵權的模具、印闆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并監督銷毀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并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4、訴訟解決方式
管轄。商标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行為地或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由于商标侵權案件較為複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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