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就是帶有威脅性行為的要求被脅迫人答應自己非意願的要求,亦或者是簽訂損害自己的不平等合約。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