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國轉口方式必須是在出口商與進口商充分溝通達成一緻意見才可适用,絕對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隐瞞另一方而獨自使用第三國轉口方式的情況。對于出口商而言,必須在産品的包裝方面着手準備轉口貨物,因此,産品的外包裝隻能采用中性包裝或注明第三國産地絕不可有中國字眼或者标簽。因為進口商在進口時申報的産品輸出國為出具文件的第三國。他必須明知申報進口時清關文件是來自于轉口國或相鄰國家和地區,但實際貨品出産地是中國,如果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在信用證須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進口商主動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國原産地證供其清關的情況,也有進口商向出口商推薦利用第三國文件清關的情況,或進、出口雙方均被配額或反傾銷稅兩大攔路虎阻礙了貿易進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國原産地的情況。當然,這種轉口物流方式并不是一種主流的物流方式,隻有出口受限産品中的一部分選擇這種出口方式,在如何應對國外的反規避調查方面,出口商或進口商選擇一個合适的中轉國或中轉地區,選擇第三國生産商申報的出口文件,同時,考核第三國出口文件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都是有效規避風險的必要做法。
比較适合做轉口的國家和地區有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台灣、香港、印尼、菲律賓等。除了這幾個國家或地區的原産地證,東南亞的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等國家的第三國原産地證書都經常使用來做轉口文件。應該選擇合适的轉口港,配套相應國家和地區的原産地證書,從物流流程到出口文件的配套進行整合完善。
目前自行車去歐盟的轉口渠道為台灣,在台灣基隆港進行換櫃,同時出當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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