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主要有:
(一)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這類糾紛占租賃糾紛70%,是目前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當事人欠租金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業并不少見。
(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生的糾紛。
(三)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範,主要内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确而發生租賃糾紛。由于租住住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别是農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
(四)為逃避管理和偷逃稅、費而變相出租房屋發生的租賃糾紛。
(五)專業市場欠租金戶聯手拒交租金而發生租賃糾紛。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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