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量刑标準如下:
(一)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态度等情況,确定與主刑相适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内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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