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撫育費的給付時限,通常至十八歲為止。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通常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給付撫育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存在法定情形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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