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因此二婚結婚需要的證件如下:
1、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2、離婚證或者法院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3、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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