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