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了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
這就明确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财産。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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