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将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将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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