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終結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确定。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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