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陳女士在挑選好鞋子之後付了款,仍應退換。 【分析】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因此,所以鞋店可以不予退換。 第二種意見認為,因此陳女士可以退換鞋子,可以不退換、發展改革委、用途和有效期限,對于促銷類的特價商品,銷售者不得以告知“特價商品不予退換為由”拒絕承質量“三包”責任,而應按正常價格的商品承擔退換責任:“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要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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