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回到自家門口時,父母飼養的小狗跑到了小林身旁與其玩耍。随後,鄰居石某家的一隻小狗也跑過來一起玩耍。兩隻狗玩得起勁的時候,蹲在地上的小林右手食指突然不知道被哪隻狗咬了一口,小林認為咬傷并不嚴重,便隻是進行了簡單的包紮,沒有正式就醫。
但是不久之後,小林就感覺到胸口悶脹,甚至口吐白沫。次日,他到村子中的診所打針取藥,仍然沒有好轉。第二天,林父将小林送到縣上的人民醫院搶救,被診斷為狂犬病,到了無藥可救的地步,下了病危通知書。當天晚上,小林身亡。
林父認為是石某家的狗咬死了自己兒子,而且鄰居老李當時就在附近,親眼看見了石家的狗咬傷小林,于是林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某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費等共計人民币3萬元。
法院認為,從現場勘驗來分析,老李距離狗咬人的地方有5米以上,盡管看見了小林和兩隻狗,但是狗咬人隻是一瞬間的事情,因此認定哪一隻狗咬傷受害人的證據不足。最終沒有辦法确認到底是哪一隻狗咬傷了小林的手指,所以這兩隻狗的飼養人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本文來自于普法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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