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如下:
⑴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⑵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⑶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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