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不是是特别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适用比普通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産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适用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确認調解協議、實現擔保物權及認定财産無主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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