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所說的“領養”,其實是法律上的“收養”,指通過合法手續,自願把别人所生的子女或者各種動物等領回家中撫養。一般來說,領養者和被領養者不存在血緣關系,但是以雙方自願為原則。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父母子女相同,雙方均不得虐待和遺棄。
養子女和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領養關系的成立而終結。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一經合法成立,就應視為血親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
收養,是指自然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依法創設拟制血親親子關系的身份法律行為。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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