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是違法的,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築都可以随時拆除。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内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适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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