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永久性差異”在計算所得稅時,應做納稅項目調整,直接增減應納稅所得額。但在賬務處理時,應分清兩種情況。
1、凡屬于符合會計原則,而與稅法有分歧的、無需賬務調整。例如:企業已在“管理費用”賬戶列支的招待費,平時巳經通過“管理費用”賬戶,沖減了當期利潤,在計算所得稅時,隻需将多列支的招待費,作為納稅調整項目,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并不需要将多列支招待費,從“管理費用”賬戶中剔除。
2、既違反會計原則,又違反稅法規定,則既應該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企業賬戶記錄。如,企業多列成本,少列收人,既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又要調整相應賬戶。通過調整,确定出應納稅所得額後,即可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即: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度×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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