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屬于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對于公訴案件,被害人要求撤銷案件的申請是無效的,僅僅隻能對民事起訴部分作出是否撤訴的行為。
但是如果是公安機關不立案,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被害人進行自訴的,可以進行撤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緻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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