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産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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