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内容作為标題。不要隻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
2、 擡頭。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确的主送單位, 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 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 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将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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