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自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注冊的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注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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