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業和事業單位每年發年終獎,正常是春節放假日之前發,哪一天發具體不同,具體要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中對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是如何約定的。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就應該和用人單位簽訂周密的勞動合同,并對年終獎進行細緻約定。
年終獎金的測算方法各單位都不一樣,沒有适用于全國各行各業的計算公式。比如,公務員和外企大部分都是按照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标準發放;負責銷售的人員按照2015年全年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私營企業則從2015年全年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發放年終獎;虧損企業則沒有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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