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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10 03:40:10

  精神障礙司法鑒定程序為: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确,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确。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其中鑒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後,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7、對該鑒定有異議的,可以由當事人在被告知的時候直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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