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過程中,過錯證據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對離婚訴訟的影響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經濟因素。收集證據費時、費事并要求程序合法。
2、感情因素。實際生活中相當數量的夫妻在第一次訴訟離婚中以調解和好或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告終。
3、訴訟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證據,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證據。證據到了法庭上,還要經過質證以及法庭采信的過程。
4、損害賠償的數量、方式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法官即使采信了這些證據,确認對方有過錯,但是否判決賠償以及賠償的數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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