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争議、糾紛的重要證據。無論什麼原因,不簽訂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作為用人單位,如果遇到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法律也給予了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自救”,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有權開除拒簽勞動合同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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